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的区别?
区别有三,主要如下:
区别一:对象不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围。
区别二:性质不同,保证属于债权,担保属于物权。
区别三:内容不同,保证分为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
保函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
一、首先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二、然后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接着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
四、最后由银行审核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审核通过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的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四)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证合同注意事项有: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
2、不要人情担保,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合同的范围依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则按《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保证金通常即定金,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合同变更需要通知保证人吗
主合同变更需要通知保证人,而且要取得保证人同意。如果未取得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合同法关于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保证金,但是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保证金,但是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是保证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