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如下:

1、必备要素不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依据不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要求能力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发生效力不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5、取得方式不同。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6、法律要求不同。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7、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行为包括: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等。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指( )。A 犯罪行为B 犯罪事实C 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D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指()。A 犯罪行为 B 犯罪事实 C 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D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应该选B。这题可以用排除法,对于A选项,犯罪行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发生也有可能导致没有犯罪,比如晚上去居民家偷窃,进了家门被主人发现又逃了出来,已经发生了行为但是没有构成犯罪。对于C选项,只是说犯罪构成,构成不能说出就是事实。对于D选项,有因果关系只能作为相关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事实。对于B,在犯罪事实成立的条件下犯罪也就成立了。

民诉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情况。举例

  • 多多益善,详细说明最好。
  •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而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进而影响到判决结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而被告方则认为是权属争议。  侵权的诉讼费用一般比权属争议要高,而且如果权属确有争议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会被法院驳回,增加诉累。如果原告主张权属确认纠纷,同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则会得到支持。  三、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否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很可能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有时还难以做到清楚、明确,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虽然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坚持原先的诉讼请求,不愿意作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为了一个说法”,即使败诉也在所不惜,故而坚持先前的诉讼请求;  二是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基于事实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并不客观,或者存在偏见,寄希望于上诉程序能改变这一切;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规费一般依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诉讼费的增加或者减少,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追加诉讼费而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也有些当事人不在乎诉讼请求变更可能导致的诉讼费用减少,而宁愿多交诉讼费,为的是在二审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不作出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关系的选择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想当然。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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