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么意思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么?

简单地说,土司就是少数民族头领,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时间长达八百余年。

土司制度开始于哪个朝代?

谢邀

土司制度是元代设立的,它是为了保证中央王朝对于西北和西南边疆地区的管辖,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委派一些汉人(或者蒙人)高级官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只好承认当地的部族酋长首领,来对于当地进行管理,这样,中央王朝就可以将其纳入统治范围了……

土司制度源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唐王朝为了保证南疆的安全完整,便“以其俗而治”选拔少数民族的官员统治和管理少数民族,并且扶持其军事,并由周边州府管辖,也间接成为了唐王朝的一支后备力量,后来,历代皆沿用这种民族政策。

弊端初现:虽说土司制度是对于我国的边疆民族具有稳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土司制度的弊端也慢慢显现出来,一个封建王朝的内部有一个小的“封建王朝”,这对于皇帝的威严和统治,其实也是比较不利的,少数民族地区随着王朝的控制逐渐减弱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的军阀割据,土地兼并,尤其是明王朝万历年间,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吞并四川重庆,声势浩大,惊动了明神宗,明军苦战,以巨大的牺牲平定了播州之乱,这样也使明王朝元气大伤,再加上同年的两次大战役(万历援朝战争),明王朝自此由盛转衰,明神宗在驾崩前夕,宣布废除播州土司制度,分播州并入四川和重庆的管辖范围。此外,土司制度还容易造成民族仇视,产生内部矛盾等,已经无法顺应时代….

改土归流:明万历十一年,云南边境叛乱,刘铤、邓子龙征缅,大败莽应里,“纠合诸夷,歃血威远营,”取得决定性胜利,但是莽应里势力并未彻底剿灭。刘铤就已经意识到,边疆太远,即使少数民族服从中央,然而叛乱依旧是频频爆发,这对于国家是一种致命的消耗,所以他提出了“俟荡平之后,另图改土设流,平定之余,更宜筑关建堡,设大将旗鼓,以控制要冲,立诸司衙门而相为犄角。随行屯田之策以足食,而财可使富,保障坚于来形;又练土著之丁以足兵,而力可使强,边境几无患。……滇南之安,永保万世无虞矣。”(《平麓川露布》)但是中央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后来抚平边疆土司后,依旧如此,随着王朝衰落,边疆已经是名存实亡了;明亡后,清朝接管明朝疆域,仍设土司制度,直到康乾时期,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拥有足够的实力来加强对于边疆的统治,后来逐渐废除土司制度,改为流官制,雍正四年废除土司世袭,于雍正九年在全国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打破土地兼并……

改革后效:虽然清代完成了对于土司制度的改革,但是流官缺乏管理经验,使原来的土司官阀叛乱有了可乘之机,而且虽说是改土归流完成,但是中央并未明确要求,造成许多地区依旧是原来的样子,而且增加了流官,吃国家饷银…..

藏族土司制度兴衰史?

自成吉思汗建国后,因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情况比较特殊,又在行省制的大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古代朝廷羁縻政策,建立了土司制度。

明朝承袭了元朝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土官制度,又委派“流官”到土司驻地任职,进一步加强土司管理。干得好的升级,干不好的降级,使土官真正成为中央管理地方的一把“利剑”。

清朝康雍乾盛世时期,已具备破除“土司制度”的条件。于是,中央开始了一系列“改土归流”的措施,即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由于这次改革触及到土司的切身利益,遭到了各大土司的强烈反抗。清朝发动了诸多战役平乱,在众多战役中,以乾隆时期征战大小金川最为著名。这场战争,虽然清朝获胜,但却是乾隆朝花费代价最高的一次征战,清王朝先后共投入了近60万人力、7000万帑币,就连悍将温福也殒命在沃日河畔。大小金川战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西南地区自雍正以来“改土归流”的成果,从此土司制度逐渐走向了衰亡,到了名存实亡的地位,被乾隆皇帝自誉为“十全武功”之一。

藏人土司制度什么时候结束的?

1931年8月9日,土族废除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民国以前中央封建王朝以封授土族首领世袭官职进行统治的一种制度。初行于元代。明代所封土司有60余家。每个土司划定有辖区和属民,建有一套封建统治机构,设有衙门、监狱、刑具以 及土差、士兵等,并按本民族习惯法制定为“土规”、“土律”。对中央王朝负有各统其部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责 。

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土族以参加平定罗卜藏丹津反清事件有“捍卫之劳”,没有实行改土归流,原有的品级、官职、制度仍旧保留。

近代以来,土族内部社会分化剧烈,土司势力渐衰,清末民初,仅剩8家。本年8月土司制度正式被废除。

土司制度的弊端?

不可否认,土司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土司存在的弊病也很有危害,集中表现在:

一是土司享有财政特权,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二是土司享有行政权,拥有军队、监狱等地方管理机器,他们以残暴的方式统治属民,把百姓当农奴使用,造成民族内部矛盾十分突出;

三是土司没有朝廷流官好管理。他们经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政府管辖的住民,抢夺他们的人丁财产,给当地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但是,由于元明两朝政治经济条件不允许,少数民族汉文化认同感不强等原因,朝廷有赖于他们,不得不放任他们的这些行为。

历史上的土司是什么?

“土司”本是一种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个自治区域的首领。土司是世袭继承的,虽然要经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统治、管辖范围,完全可以自定种种“土政策”,征纳税赋,摊派徭役,生死予夺,朝廷概不过问。土司实际上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是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具有浓厚的奴隶社会色彩。例如,身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对其辖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权”。新娘拜堂后必须送进土司府留宿三夜,让土司代除“邪气”之后,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中国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权利欲不断膨胀,生活上日渐骄奢,因而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淫虐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二)超经济强制剥削

  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土司制度有哪几种?

土司就是少数民族头领,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时间长达八百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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